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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补短板,是防疫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

  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对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的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多方面事项进行了明确。近日,清华大学王凯军教授对该文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医疗废水污染防控从“应急”走向“常态化”
  我国对于医疗废水的整体全面管控,始于二十年前的SARS疫情。此前,执行排放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内容,当时,医院污水处理率不高,仅有少数大型医院具有污水处理设施。SARS过后,我国迅速推进了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相继发布《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医院废水处理技术指南》等。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做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在这次新冠疫情中经受了考验,承担起了重要安全防线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于SARS,此次新冠疫情在规模及防控难度上都要大得多。由于其爆发突然、发展速度快、感染人群多,国家当机立断采取“应收尽收、应治尽治”的临战体系,建立“集中隔离——方舱医院集中收治观察——重症患者定点医院治疗”医疗体系。为此,生态环境部及时提出了应急状态下的医疗废水处理方案——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定点医院和隔离场所,要严格落实消毒措施,并将消毒达标后的污水,排入市政管网或通过封闭罐车转运至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这套方案确保了紧急防疫状态下将二次污染风险降至最低,但其具有“应急”属性,并非长远之计。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为推动各地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医疗污水排放监管,生态环境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的印发对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在设施建设、运营、监管等多方面存在的短板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从《通知》中,可以看出我国在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对医疗废水全方位监管的决心与信心,以及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依法统筹一张图、一盘棋、一张网的管控思路。
  二、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
  (一)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明确主体责任
  实际上,在《通知》之前,2005年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中,已明确区分“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与综合性医院,同时根据国情将“2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纳入建设和监管范围,明确规定了各类医疗机构的分类分级的废水处理方案。其中,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规定;县级以下或 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上述标准和规范,使我国医疗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严格执行上述要求,有助于我国形成了“医院病房-医院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医院防疫:病房内源头分类,将排泄物等进行消毒处理与其他废物一起,进入医院危险废物处理体系;第二道防线是医院污水处理:在各级医院,特别是传染病医院均建立了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第三道防线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医院达标污水排入下水道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明确卫生指标,设置了不同类型的消毒设施。这三道防线的建立,已经证明可以有效的防止各类细菌和病毒通过水传播的途径,为防疫提供了有力支撑。
  新冠疫情中应急建设的武汉火神山和雷神山医院,其配套污水处理设施便是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和《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2013)进行设计。同样,这些标准文件也是我国统筹监管医疗机构废水排放状况的一个起点,为日后的进一步规范化管理、保障水环境安全提供了依据。据此,《通知》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将各类医疗机构的水污染防治纳入了“一张图”中。
  (二)坚持“严防死守”,不留防疫安全死角
  此外,随着全球化疫情的爆发,以及多项病毒变种的出现,疫情常态化防控已逐渐成为共识。对于毒性强、传播快的德尔塔病毒,原卫生部部长高强也明确指出:“若以错误的抗疫策略应对,其后果必然是灾难性的。我们必须通过严格的隔离控制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切断病毒的传播链,把病毒封锁在最小的范围内‘自消自灭’。”
  用“严防死守”的视角反观当前医疗废水防控体系,可以发现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包括部分医疗机构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需要引起重视。
  在基础设施达标和建成之前,《通知》要求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在这一点上,相关医疗机构可以借鉴疫情期间一些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的污水处理方式,可临时采用应急存储池作为消毒设施,配备加药装置、消毒剂,也可联系埋地式、膜生物反应器、一体化设备厂家作为生化二级处理装置,彻底解决医疗污水处理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结合新冠疫情传播特点及现有标准规范中的一些缺陷,特别关注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人员的个人防护问题。此前,大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在室内,这些污水处理场所,空气不流通,处理车间气的体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飞沫、气溶胶污染风险。而在此次《通知》中,要求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要求为工作人员配备各类防护用品。注重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个人安全的同时,也体现了不留死角的原则,将宏观把控、个人防护、过渡方案置于“一盘棋”中加以考量。
  三、搭建全面监管体系,力图长治久安
  在《通知》的“加强运维”及“各方责任”章节中,要求医疗机构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环境部门联网等。可以看出,医疗机构废水处理及排放,正逐渐纳入环境监管的“一张网”中,成为监管、督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此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生态环境部借助网络平台等现代化手段将近万家定点医院、污水厂以及集中隔离场所纳入动态管理,但数据大多由各地层层上报,难以全面系统地杜绝风险。
  在《通知》中,则进一步明确医院、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主体责任和部门分工,各负其责严格监管,将医疗机构废水处理纳入了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对于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据此,医疗机构废水处理设施作为防疫链条的重要环节,开始被全面管控。结合排污许可、数据联网等措施,医疗废水处理及监管,为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的排查、监督、执法提供了便捷手段,初步具备了“长治久安”的基础。
  王凯军,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厌氧处理技术,城市污水污泥消化、堆肥、焚烧等处理技术,村镇面源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等。现任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水污染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沼气协会副理事长、国家环保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全国环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长期从事污(废)水和生物质废弃物前沿处理技术的研发、产业化及推广应用、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构建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军队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法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相关规定,并参照《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9,以下简称《规范》)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工艺,确保出水达标排放。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要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新建或改扩建规模。2022年12月底前,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完成满足污水处理需求的设施建设;2025年12月底前,其他按规定应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医疗机构要完成建设任务。建成投运前要因地制宜建设污水应急收集设施(或化粪池)、临时性污水处理设施等,杜绝医疗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进水污染物浓度明显低于《规范》参考值并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开展管网排查,对存在的错搭乱接、漏损等问题进行整改。
  二、加强日常运维管理
  医疗机构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并落实载明的各项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要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规范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消毒药剂类型和使用量等信息。
  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有条件的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位于室内的污水处理工程必须设有强制通风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手套、面罩、护目镜、防毒面具以及急救用品。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自动化运行水平,减少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接触污水的风险。
  三、认真落实各方责任
  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做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
  医疗机构要切实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地方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机构污水排放的环境执法监督工作,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要按照《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 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的要求,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
  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向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报送本地传染病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问题清单及限期整改工作方案;自2022年起,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本年度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8月25日印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加快补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短板 提高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环办水体〔2021〕19号,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 《通知》发布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我国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断完善,对防治水污染、防控疾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与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比,还存在部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不健全、设施运维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为加快补齐设施建设短板,提高污染治理能力和环境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制定了《通知》。
  问: 请问《通知》的制定过程如何?
  答: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邀请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负责人、行业专家等,多次召开座谈研讨会,梳理分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存在的问题,商讨对策措施;组织有关专家与二十多个省五百余家定点医院视频连线,深入了解医疗污水收集处理实际情况;通过电子问卷“云调研”千余家医院及一千五百多名基层环境监管人员,广泛听取了一线同志的意见和建议。2021年1月,《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凝聚各方共识。
  问: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全文共三部分内容。
  一是完善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明确了传染病医疗机构、20张床位及以上的医疗机构要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2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对尚未规范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现有处理设施能力不足的,提出了完善设施的时限要求,在设施建成投运前要确保污水安全处理。针对进水污染物浓度偏低导致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运行的问题,提出管网排查等要求,确保医疗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二是加强日常运维管理。从排污许可管理、台账管理、自行监测、人员防护等方面,明确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日常管理要求。强调医疗机构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提出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设施运行维护和监测。
  三是认真落实各方责任。依法明确了医疗机构、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等各方责任,要求各地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将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本地区水污染防治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发挥政策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筹集资金,采取第三方治理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医疗机构污水进行统一处理处置。自2022年起,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军队有关单位每年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问: 《通知》有哪些亮点?
  答: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短板弱项,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二是加强指 导帮扶。《通知》深入落实“放管服”要求,提出为医疗机构“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帮扶指导医疗机构解决污水处理处置方面的实际困难。
  问: 如何保障《通知》落地可行?
  答:一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主动加强与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的协调联动,加大政策宣贯力度,推动提升管理水平。
  二是地方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充分依托现有监管平台,对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处置等情况进行排查,开展联合监督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医疗机构污水收集、处理、排放全链条监管,推动落实污染治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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