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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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的饮用水是人健康的最基本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资源。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以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为出发点,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相关的各种因素,以法律形式作出的量值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
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于2006年12月由原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10年。
该标准在1985年标准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参考了当时的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日本等的水质标准修订而成,基本实现了与国际饮用水水质标准接轨。
标准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环境和饮用水卫生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水质情况;在净水处理工艺、污染物风险评估以及水质检测技术等方面都有了改进和新进展。
2006年以来,国际上如世界卫生组织、欧盟、美国、日本等饮用水标准均进行了多次更新和修订。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业界人士不断呼吁,我国应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提上日程。
自2013年以来,为全面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情况,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对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情况的追踪评估工作;持续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并在全国各大流域开展水体中潜在污染物的风险监测与研究,动态了解我国水质变化情况,为标准修订指标筛选、风险评估等工作积累了大量的数据。
此外,各部门、国内相关科研机构、院校也开展了大量的基础性研究。
在前期已有工作基础上,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多次组织对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各方一致认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修订,现时机成熟。
经组织专题会议研究,并与相关部委初步沟通,决定启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修订工作。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一)新增乙草胺、高氯酸盐、2-甲基异莰醇、土臭素等4项指标 指标的新增应满足:①在毒理学或人群健康效应方面有充分研究成果;②在我国饮用水中普遍存在,通过饮用水途径暴露的贡献率较高,浓度水平可能带来健康风险或对水质造成明显影响;③具有可行和可接受的水处理技术或控制办法;④具有成熟的水质检测方法。 新增乙草胺的依据:①研究表明,乙草胺具有明显的环境激素效应,能够造成动物和人的蛋白质、DNA损伤,脂质过氧化,对低等脊椎动物、浮游生物、中小型环节动物表现出较强的急性毒性;②乙草胺作为一种新型除草剂,近年在我国使用量逐渐上升;③研究表明,在我国饮用水中有较高的检出率;④有成熟、可靠的检测方法。 新增高氯酸盐的依据:①研究表明,高氯酸盐与甲状腺疾病有相关性;②WHO导则第四版第一次增补版中增加了饮用水中高氯酸盐的限值,为0.07mg/L;③高氯酸盐是火药、烟花的主要原料,我国部分地区饮用水中存在高暴露情况;④有成熟、可靠的检测方法。 新增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两指标的依据:①两指标都为原标准资料附录中规定指标;②藻污染暴发可导致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的产生;③两指标嗅味阈值低(10 ng/L),超过限值可导致饮用水产生令人极为敏感的臭味;④我国湖泊、水库等在藻类繁殖季节部分水体中2-甲基异莰醇及土臭素浓度超过10 ng/L;⑤具有成熟、可靠的检测方法。
(二)删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性总固体、三氯乙醛、硫化物、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氯化氰等14项指标 指标的删除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①在我国饮用水近年的检测/监测中未检出或未超标;②已在我国禁用五年以上的化学物质;③通过饮用水对人体健康影响相对贡献率小于1%的指标;④具有可替代性的指标。
(三)修改耗氧量、臭和味、氨氮3项指标名称 指标名称的修改应至少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之一:①指标名称与现实情况存在矛盾;②指标名称的表述不够明确。据此将耗氧量名称改为了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臭和味名称改为了嗅和味,氨氮名称改为氨(以N计)。
(四)调整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游离氯、氯乙烯、三氯乙烯、乐果等8项指标限值 调整限值的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①污染物健康效应有新研究成果的指标;②有助于提升饮用水安全水平的指标。 氟化物原限值为1.0mg/L,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为1.2mg/L,现统一调整为1.5mg/L,限值调整依据:①WHO建议将儿童氟斑牙患病率超过30%确认为公共卫生问题,我国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控制标准中也将8~12岁儿童氟斑牙患病率为30%作为是否达到控制标准的依据;②现有流调表明,我国水氟含量≤1.5mg/L时人群总体氟斑牙患病率为27.85%,中、重度氟斑牙患病率合计为2.02%,满足30%的要求。 硝酸盐(以N计)取消了对地下水源可放宽的过渡性要求,调整依据:①儿童为敏感人群,长期超标摄入硝酸盐可能导致儿童出现蓝氏婴儿症;②离子交换、电渗析或反渗透法等水处理工艺可达到有效去除硝酸盐的目的,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水源勾兑的方法。 浑浊度调整为1NTU,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暂按3NTU执行得要求。限值调整依据:①浑浊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微生物有一定相关性;②WHO指出为了确保消毒效果,浑浊度最好控制在1NTU 以下;③现阶段我国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暂时无法达到限值1NTU的要求。 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取消了原来当原水耗氧量>6mg/L时可放宽至5mg/L的过渡性要求,调整依据:①高锰酸盐指数可反映水中有机物污染情况,具有一定的指示意义;②鉴于我国现有的水质状况和水处理工艺的提升,臭氧活性炭等深度处理工艺对水中的高锰酸盐指数可达到很好的去除效果。 游离氯出厂水中余量限值从4mg/L调整为2mg/L,限值调整依据:①为保证消毒效果,要求出厂水和末梢水必须保持一定余量,现有研究表明5mg/L及以下浓度水平游离氯不会对人体存在有害效应;②鉴于氯消毒会产生副产物,在控制消毒效果的同时应控制消毒副产物的产生,因此本次修订将高限值调整为2mg/L。 氯乙烯限值从0.005 mg/L调整为0.001mg/L,限值调整依据:①用药代动力学模型确定给药剂量的大鼠生物测试,基于10-5可接受致癌风险,推导出的氯乙烯限值为0.0003mg/L;②考虑到检验方法灵敏度的局限性,将限值暂定为0.001mg/L。 三氯乙烯限值从0.07 mg/L调整为0.02 mg/L,限值调整依据:①有研究发现新的健康效应(基于大鼠发育毒性研究,得出BMDL10为0.146 mg/kg/d),据此推导出限值为0.02 mg/L;②检测方法灵敏
国内外简要情况说明
国内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近的标准主要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是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该标准由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的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对饮用水感官要求、理化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的限量提出了要求。两个标准的适用对象不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自来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的适用对象是包装在瓶、桶或袋内的饮用水,按照食品进行管理。 很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饮用水水质相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的《饮水水质准则》、欧盟的《饮用水水质指令》、美国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及日本的《饮用水水质标准》等,相关标准情况概述如下。
(一)世界卫生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 世界卫生组织早在1958年、1963年和1971年分别发布了三版《饮用水国际标准》。1976年,将该标准更名为《饮用水水质监测》,1983年又更名为《饮用水水质准则》并延用至今。第一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出版时间在1983~1984年,第二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出版时间为1993~1997年,第三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出版时间为2004年,第四版《饮用水水质准则》于2011年发布。2017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了第四版《饮用水水质准则》的第一次修订版,将水质指标分为微生物指标、化学指标、放射性指标和可接受性指标四类,累计249项。
(二)美国《国家饮用水标准》 美国最早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为《公共卫生署饮用水水质标准》,颁布于1914年。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建立了地方、州、联邦进行合作的框架,要求所有饮用水标准、法规的建立必须以保证用户的饮用水安全为目标。并于1975年首次发布了具有强制性的《国家饮用水一级标准》,1979年发布了非强制性的《国家饮用水二级标准》。之后美国的饮用水水质标准在安全饮用水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框架下不断进行修订。基于《安全饮用水法》1996年修正案的要求,现行美国饮用水一级标准制定了两个浓度值:污染物最大浓度目标值和污染物最大浓度值。现行美国饮用水一级标准中共规定了87项水质指标,其中有机物53项,无机物16项,微生物7项,放射性4项,消毒副产物4项,消毒剂3项。现行美国饮用水二级标准主要针对水中会对美容(皮肤、牙齿等)或感官(如色、嗅、味)产生影响的15项污染物确定了浓度限值,包括氯化物、色度、铜、氟化物、味、pH 等指标。
(三)欧盟饮水水质指令 欧盟饮水水质指令(80/778/EEC)发布于1980年,是欧洲各国制订本国水质标准的主要依据,检测项目分为微生物指标、毒性指标、一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等,绝大部分项目既设定了指导值又制定了最大允许浓度。1995年欧盟组织对80/778/EEC进行修订,并于1998年11月通过了新指令98/83/EC。指标参数从66项减少至48项,其中微生物学指标2项,化学指标26项,感官性状等指标18项,放射性指标2项。2015年10月7日,欧盟发布(EU)2015/1787号法规,对98/83/EC的附录II和III进行修订,并要求于2017年10月27日起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符合该指令要求。
(四)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 日本于1955年7月首次颁布了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之后对此标准进行了多次修订,最新饮用水水质标准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的日本饮用水水质标准由法定项目、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和要检讨项目三部分构成。法定项目是根据日本自来水法第4条规定必须要达到的标准,共51项。水质管理目标设定项目是可能在自来水中检出,水质管理上需要留意的项目,共26项。另规定要检讨项目47项。
来源: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