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印发《江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长江大保护的要求,坚持“立足民生,攻坚克难;落实责任,强化担当;系统谋划,近远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在机制,政策引领”的原则,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优化完善体制机制,大力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尽快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19年底,全省设区市和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到2021年底,有效管控合流制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全省设区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逐步建立完善污水管网排查修复机制,提高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较2018年提高10%以上,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mg/L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该项指标较2018年提高10%以上。
二、加快补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
(三)做好污水管网排查和检测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江苏省城市污水管网排查评估技术导则》,各地根据导则制定城市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形成分年度计划,近期重点排查检测旱天生活污水直排、雨天合流制溢流污染、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偏低、生活污水管网空白区等问题,突出对沿河排口、暗涵内排口、沿河截流干管等的排查,查清河水地下水入渗、雨污混接错接、污水直排等情况,形成管网排查和检测评估报告,为实施管网改造和修复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实施动态更新,实现管网管理信息化、账册化。逐步建立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形成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积极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等设施权属单位或物业代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对接,建立由设施权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的排查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城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城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四)全面推进城市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
根据城市污水管网排查和检测结果,有计划地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改造,探索解决暗涵截污不彻底等问题,实施清污分流,并同步推进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积极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对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通过源头雨水减量、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加大截流倍数、设施调蓄等措施,减少合流制排水口溢流频次和水量。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规划、建设、验收全过程管控,将削减径流和面源污染的措施有效落实到城市建设中。明确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路由、用地和处理设施规模,加快设施建设,三年内消除管网空白区。根据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加快雨污水管网建设,到2021年底,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排水管道密度较2018年提高10%左右。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COD)浓度低于260mg/L,或者生化需氧量(BOD)浓度低于100 mg/L的,要结合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经科学论证后有序推进,到2021年底,进水COD或BOD浓度较2018年提升10%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参与)
(五)加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综合考虑城市发展需求、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因素,开展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优化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布局,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并做到适度超前。新建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现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要加快新建、扩建或提标改造;对于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近期难以覆盖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于人口密度过大的区域、城中村等,要严格控制人口和企事业单位入驻,避免因排水量激增导致现有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超负荷。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20年底实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永久性处理处置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全覆盖。加大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尾水用于河道生态补水,推动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优先使用再生水,节约水资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部门参与)
(六)强化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
坚持质量第一,严把管材质量关,高标准实施管网建设。鼓励采用承插式橡胶圈接口钢筋混凝土管、球墨铸铁管和实壁PE管等管材,鼓励使用混凝土现浇或成品检查井,逐步改造淘汰现有的砖砌检查井。严把工程质量关,加强检查井管道接口、管道基础、沟槽回填等关键节点的施工管控,推行采用闭路电视检测、声纳检测、电子潜望镜检测等管道检测技术,强化管网工程验收。加强排水管网养护、检测与修复市场管理,探索建立排水管网检测与修复企业名录。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管理,加强失信惩戒。(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积极推行“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探索同一污水处理厂服务片区内的管网由一个单位实施专业化养护的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加强排水管网清通养护工作,定期清除积存污泥,积泥深度不应超过管径的1/5,并妥善处置通沟污泥。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各地要督促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做好内部管网维护管理,鼓励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市场专业化公司对内部管网进行维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三、优化完善城市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机制
(八)加强城市生活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
按照《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城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要求,加强污水接入管理。建立健全生活污水应接尽接制度,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生活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夜排档、小型餐饮、小型医疗机构、洗车、农贸市场等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接乱排直排整治,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强化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各地市政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要求接入的,依法处罚偷排超排等违法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参与)
(九)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工业废水处理。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的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一律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地政府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工业废水出水口在线监测数据应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时共享,工业企业废水超过接管标准排放时暂停接入市政污水管网。(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商务厅等部门参与)
(十)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
加强市政排水口规划设计与河湖防洪、水资源供给等规划设计的衔接;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重点加强沿河截污管道截流井、有混接的雨水及合流制排水口改造,防止河湖水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应纳入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鼓励通过架设临时管道的方式将水质较好的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直接利用或进行河道生态补水。(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
各地要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并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适应的动态收费调整机制;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提升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缴率。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行、收集管网泵站养护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行资金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长、湖长作用,强化责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各地根据三年行动目标要求,按照大纲制定本地区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既量力而行又尽力而为,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优化和完善体制机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于2019年9月底前将三年行动实施计划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备案;自2020年起,要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
(十三)加大资金投入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已安排的污水管网建设资金要与三年行动相衔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融资支持。研究探索规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坚持公众参与社会共治
各地要积极做好信息发布、宣传报道、舆情引导等工作,营造共建共享共治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平台,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知情权,提高城市污水处理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群众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平台,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设区市要督促指导所辖县(市)参照本实施方案,开展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制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及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和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