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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发布日期:2019-09-03 来源:安徽省住建厅 生态环境厅 发改委
  为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实现城市黑臭水体长制久清的目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坚持立足民生、攻坚克难,落实责任、强化担当,系统谋划、远近结合,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重在机制、政策引领的基本原则,系统推进治理城市黑臭水体,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短板,全面提升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水平,尽快实现全省城市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目标。
  (二)主要目标。2019年至2021年,全省每年改造修复市政污水管网800公里以上,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度,到2020年,全省设区的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基本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到2021年,全省设区的市建成区基本无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完成市政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及破旧管网修复改造,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排水管网排查和定期检测工作。各市、县要制定城市市政排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排查建成区主次干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建立完善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建立城市市政排水管网定期排查检测制度,逐步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
  (二)全面推进城镇排水管网改造。各市、县要根据城市排水管网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制定城镇排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全面组织实施。原则上,统一排水分区内,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应与市政管网改造同步实施。对错接混接严重、整改时间较长的市政管网和居民小区内部管网,有条件的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减少错接混接对水环境的影响,并加快落实改造任务。
  (三)加快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新建城区污水管网应与市政道路同步建设,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制。持续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基本消除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鼓励和支持中水管网建设。推进建成区污水管网全覆盖,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率。对于人口少、相对分散或近期市政管网难以覆盖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长期低于100mg/L的,要围绕服务片区管网规划与建设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措施。
  (四)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提标改造。围绕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程。加快实施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重点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使出水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探索结合人工湿地、深度处理等措施,推进环巢湖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升级改造。稳步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利用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监管。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推行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或制肥等新工艺,积极组织技术攻关,有效解决污泥污染环境问题。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
  (六)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管材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关,工程设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运行高效。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七)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加强雨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各市、县市政排水(城管)、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八)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各类工业园区应当按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严禁未经处理的废水接入市政管网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各市、县要组织对进入市政管网排污企业的排污去向、排污现状等进行全面排查、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先退出再治理,确保达标排放;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和生产经营性企业的监管,建立部门执法联动机制,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
  (九)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十)建立健全专业运行维护管理机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实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网河一体专业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各地应支持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市场专业化公司对单位内部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2019—2021 年)行动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形成建设和改造等工作任务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设市城市、县城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保障,监管好资金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各类园区、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营效果监管,指导开展村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销售的排水管材的质量监管;水利、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职做好相关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要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海绵城市试点、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以及水环境治理重点项目建设,建立完善项目库,深化项目前期工作,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研究探索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要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完善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加大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缴力度,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及财政补贴资金,创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保障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正常运营。
  (四)鼓励公众参与。各市、县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共建共享治理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手机客户端等媒介,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统筹安排治理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扰民,广泛争取居民群众对治理工程的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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