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级”污水处理概念首现欧洲市政污水处理指南修订草案
欧盟议会公布了新的市政污水处理指南(UWWTD 91/271)修订草案:增加了营养物回收指标,严格了污水处理厂对磷的排放的要求。草案现已提交欧洲议会和理事会讨论。
指南中各条例明确而简单,在改善水质方面取得了成功。其中,新修订指南明确了新污染物、暴雨溢流和乡村分散排放问题,以确保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与绿色政策气候、生物甲烷生产和循环经济目标保持一致。暂定在到2040年这一阶段内做到更好地回收氮、磷和其它有机物质。
据欧洲议会估计,这一新规定实施会导致水价上调2.3%左右。
现有指南拟变更的地方有:
·对于磷和氮的排放限值更加严格(附录I):
—0.5 mg TP/L或达到90%磷去除率(之前1~2 mg/L或80%去除率);
—6 mg N/L或达到85%氮去除率(之前10~15 mg/L或70%~80%去除率);
—这些限制排放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同,适用于>10 000人口当量富营养化区域的污水处理厂。但附加了对非富营养化敏感区域>100 000人口当量污水处理厂亦适用的规定;
—非富营养化敏感区的概念被废弃(之前基本不需要处理)。
·欧盟议会将授权通过法案,采取委托行为,着手污泥中最低磷、氮利用率与循环率(条款20)
ESPP注释:
—营养物质也许包括有机碳等,但事实上法案规定中仅限于N和P;
—措词“利用率与循环率”应该包含农业污泥农用增值部分;
—措词“最低…率”指的是污泥中的N和P,而不是流入污水处理厂的营养物,这对N而言并不是一回事。污水处理厂P与N回收完全不同。这就不用考虑源头回收的营养物,如:尿液分离。
图1水中氮磷含量过高
·污水处理厂至2040年必须要实现“能源中和”。能源中和定义为“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可再生能源总量”在数量上与其消耗的总能源量一致。这里再生能源指的是基于全国总的能源量,而不是每个污水处理厂
ESPP注释:这与气候中和有很大不同,因为没有考虑污水处理厂中NOx、N2O和CH4的排放,也没有考虑污水处理厂以外污泥管处置中的碳排放,也没有考虑养分回收(替代肥料)对气候的影响,污泥回田碳封存亦没有考虑。现在考虑的是将污水和污泥封存在陆地上。确实,这样的用词可以只理解为,在污水处理厂内安装若干风力发电机似乎就足够了。
·收集和处理所有>1 000人口当量聚集处的污水(原为2 000人口当量)(条款3.2,与6.2)
·引入了“四级处理(Quaternary treatment)”的新概念(条款8与附录I)
这需要去除至少80%指示性有机污染物。所有>100 000人口当量的污水处理厂都必须进行这样的处理,以及所有>10 000人口当量而又被确定为有污染风险或排放到游泳接触水域的污水处理厂均需进行相应处理。
·“延伸生产者责任”(EPR)仅适用于药品和化妆品。这样,生产这些产品的公司必须承担监测和四级处理的全部费用(条款9与附录III)
ESPP注释:延申生产者责任并不包括PFAS、塑料添加剂等这样的工业化学品,也不包括农用化学品。
图2微塑料污染
·欧盟委员会将开发一种测量污水和污泥中微塑料的方法,然后必须在>10 000人口当量污水处理厂对其进行监测(条款21)
·促进中水回用(条款15)
·“市政污水综合管理计划”新概念对于所有>100 000人口当量的城市具有强制性,以及>10 000人口当量、且雨水或市政径流满足某些条件城镇(条款5与附录V)
·重新定义“污泥”、“微污染物”、“微生物抗药性”(条款2)
注释:上述义务是提议的最终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中间水平在某些日期范围内是固定的。引用的文章/附件是指已发布的修订提案(而不是现有1991指南中的)。以上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简化解读,请参阅已发布的监管建议,以了解详细信息。
欧洲议会还同时发布了对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和水框架指南的修改建议。这些涉及水中的化学污染物,特别涉及“关注新污染物”,包括PFAS、微塑料和药物。
ESPP欢迎这些具有雄心且务实的提议,以继续改善欧洲水质,进一步限制磷和氮的浪费,使之进入到营养循环经济中来并解决新污染物问题,特别是PFAS、药品和微塑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