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6〕2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海南省水务厅:
为统筹推进“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工作,我们编制完成了《“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十三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