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标[1987]2323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综[1999]24号)的安排,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修订的《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2001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